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再審被告 梁欽鍾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164,672元,應徵裁判費33,7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鄭月霞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高惠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