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重更(二)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更(二)字第17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王上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3月2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6月2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6月2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