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更(四)字第7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范瑞華律師
陳誌泓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