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253號抗告人 王文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廷印 等4人間因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12日所為之107年度司拍字第57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之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