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28號原告 楊明憲 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坤燦 被告 蕭錫樑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複代理人 王庭鴻 律師被告 余柳淵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律師受告知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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