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77號原告 邱瑞芳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被告 王志溢 訴訟代理人 王俊棟 被告 張崑龍 被告 張馮麗珠 被告 邱深 山被告 邱深海 被告 邱深池 被告 邱深闊 被告邱深在被告 邱深添 被告 陳雍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