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13號聲請人 施佑霖 代理人 李汶宜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㈠聲請人應說明除個人卡債外,有無積欠其餘保證債務?如有
應詳載債權人名稱、主債務人姓名、債權金額,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正本」。
㈡聲請狀陳報每月須支付母親施周○○扶養費,且扶養義務人
共4人。應說明除聲請人外,有無其他兄弟姊妹,如有,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母親之扶養費用?並提出母親施周○○及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家族系統表以供查證。
㈢應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聲請人母親)」是
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㈣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㈤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若有,應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
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目前如無工作,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金收益),並提出證明文件。
㈥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
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應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㈦聲請狀列有房租支出每月4,000元,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
,併說明戶籍地「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房屋為何人所有?為何未居住戶籍地,另行租屋增加生活支出?及租屋處係與何人一同居住?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