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126號
107年度交易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汶源
陳威儒上列被告孫汶源、陳威儒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126號
107年度交易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汶源
陳威儒上列被告孫汶源、陳威儒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