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1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宇工業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95年度智字第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5年11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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