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6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969,5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1,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