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11號原告丙○○被告統宇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兼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