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80號原告桃園縣大溪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葉時運
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3條及放款借據第6條第6款均約定兩造就系爭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及放款借據各1件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自有管轄權。茲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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