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陳立馨
郭鳳珠
被 告 謝月秀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110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12月27日上午09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謝明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玖仟肆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明達
法官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