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小字第388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玉娟
郭秋美
被 告 葉金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4月8日與原告簽立晶鑽卡契約書,向
其申請消費性信用貸款,約定借款按固定年利率17.8%計算利息
,並約定以每月10日為還款日,如未按期還款,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惟被告未依約還款,至95年3月1日止尚積欠原告借款39,200元
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晶鑽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帳務資
料表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
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