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80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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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009號
原   告 鼎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妙霙
訴訟代理人  蘇竣明
被   告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志朗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九日上午十一時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薛德芬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 北簡 字第 8009 號裁定(100.12.28)[撤回]
  • 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 北簡 字第 8009 號判決(101.08.2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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