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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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七三號
原告萬盟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靜 律師複代理人 曹英香 律師
甲○被告長盟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辛○○
己○○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坤成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庚○○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趙義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B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