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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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三七號
上訴人萬盟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靜 律師
曹英香 律師被上訴人長盟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
被上訴人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坤成 律師被上訴人丁○○
甲○○戊○○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李行一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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