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5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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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458號
原   告 運通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聰賢 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付車牌號碼000-00、261-A3、635-A3號
之牌照各兩面、行照各乙枚,按渠請求之內容及金額,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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