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雅惠
被 告 顏克羽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54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4月30日下午2時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月7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賴建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150,000元,借款期間自100年12月23日起至105年12
月23日止,利息則按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加年息7.62%浮動計
算,若未依約還款時,則依該項借款利率之1.5倍,按日給
付遲延利息(現為年息13.5%),及自遲延日起,逾期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101年8月20日起即未依約
繳納,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攤還收息記錄查詢、個人信用貸款契
約書、遠銀歷次定儲指數利率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湯正裕
法官賴建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600元
合計2,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