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852號
原   告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法定代理人  呂春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韻琁紀永韋 間請求返還電腦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2,8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原告起訴未備繕本,請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2份。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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