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小字第5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敬進
訴訟代理人 簡宏哲
被 告 李明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2年5月27日星期一下午3時15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林玉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小字第5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敬進
訴訟代理人 簡宏哲
被 告 李明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2年5月27日星期一下午3時15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林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