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0年度虎簡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虎簡字第九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二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肆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劉定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沈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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