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四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銘冠
被 告 乙○○○○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獻璋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萬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退票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
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
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
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而原告主張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詎分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
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三紙附卷為證,應認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