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一六九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蔡進益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其中壹萬壹仟柒佰肆拾元部分自民
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玖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
借款返還請求權(兩造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所訂立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被告至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止積欠本金新台幣一萬一千七百四十元,及利息新台
幣二百零五元,暨本金部分請求自如主文第一項後段所示之遲延利息)。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