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0年度投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投補字第一七О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收人  林建志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陸仟柒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佰陸拾捌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湯文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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