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23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劉柏佑
被   告  郭兆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和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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