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293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
被 告 謝如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指定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
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日前
補正與訴之聲明相符之被告現金卡交易明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