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809號
原 告 游韻芳
訴訟代理人 洪純斐
被 告 辛素珍
被 告 辛石順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簡字第809號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二月四日
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宣判,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五年三月十五
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