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莊明哲
被 告 莊朝清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小字第293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月19日下午4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林記弘
書 記 官 王壹理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仟柒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壹理
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王壹理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35元
合計1,1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