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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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74號聲請人容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寶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1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洋華光電股份有│台灣銀行│101年2月10日│147,810元│AG0000000│││限公司 林德錚 │仁愛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彥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