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61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
處(即張中立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薛幼菊 代理人 黃瑞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徐悅瑜┌───────────────────────────┐│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16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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