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 何光華 代理人 何澤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韻如┌───────────────────────────────────────────────────┐│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1,000,000元│0000000│100年9月14日│││限公司新湖分公司│限公司新湖分公司││││││ 葉祐柏 │││││├─┼─────────┼─────────┼─────────┼─────────┼─────────┤│2│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500,000元│0000000│100年9月15日│││限公司新湖分公司│限公司新湖分公司││││││葉祐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