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55號原告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余瑞陞 律師被告偉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定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云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