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64號聲請人即被告之姊 夏蓓 如被告 夏志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1年度訴緝字第6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告夏志輝之姊,本件並無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性,且因被告已收到兵單,希望可以交保讓被告去服兵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交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為限。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101年6月21日執行羈押在案。
㈡本件被告經訊問後已坦承犯行,並有相關證人之證述、濫用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扣案之帳冊影本、甲基安非他命等物在卷可佐,可認犯嫌重大,又其係經通緝到案,前亦有數次遭通緝之紀錄,此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足憑,另考量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係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亦可預期將來有罪判決之刑度必重,被告為規避刑罰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大,顯見被告確有逃亡之事實,並斟酌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次數為3次,轉讓第二級毒品之對象則有2人之犯罪情節,就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及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法益,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對被告執行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是應認被告確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或得以確保程序之進行。則被告既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而聲請人所陳被告收到兵單之事由,經核復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王俊彥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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