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27號聲請人群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恩民 代理人 許珮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鄭清汾 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0年十月三十一日,付款人為聯邦商業銀行和平分行,面額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零貳拾壹元,票據號碼UH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清汾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0年十月三十一日、付款人為聯邦商業銀行和平分行、面額新臺幣十八萬七千零二十一元、票據號碼UH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一年度司催字第三二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一年度司催字第三二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一0一年六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洪文慧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