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38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小字第1383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告 萬永紅 即陳財富之繼承人

陳奕翔 即陳財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萬永紅即陳財富之繼承人、陳奕翔即陳財富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財富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73,201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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