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491號
法定代理人StefanoPaoloBertamini即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邱炫嘉
被告 林海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並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12月16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