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簡聲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聲字第12號

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蘇秀娟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 柯伯任 之債權人,請求閱覽本院109年度斗簡調字第305號民事事件卷宗等語。

二、惟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閱卷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尚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柯伯任之債權人,然本院109年度斗簡調字第305號民事事件之卷證資料,尚涉及柯伯任以外之他人個資;聲請人亦未提出取得上開案件當事人同意其閱覽卷宗之證明,復未具體敘明其就該訴訟事件卷內之何項文書,有何利害關係。尚難謂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斗簡調字第305號民事事件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存在。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僅以其為柯伯任之債權人為由,聲請閱覽本院109年度斗簡調字第305號民事事件卷宗,核與首開規定不符,所為聲請,不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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