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鈺鵬 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愛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壹萬柒仟陸佰伍拾叁元(計算式:
本訴部分809,330元+反訴部分1,008,323元=1,817,6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