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0號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315號損害賠償事件及102年度聲字第652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民國103年3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且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25日本院所為103年度聲字第200號駁回抗告人迴避聲請之裁定不服,於103年4月22日提出「異議暨聲請 朱漢寶徐淑芬林春鈴 等三人迴避狀」,依上開規定,抗告人實係提起抗告而誤為異議,應視為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法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陳琪媛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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