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812號上訴人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鈺鵬 訴訟代理人 游通瑜 被上訴人一 芙季典 巴黎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愛衣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典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3月1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紋華
法官李瑜娟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禹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