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38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王建中
被   告  廖毓琳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384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12月22日上午8時5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9日
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林玉心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2月4日向原告請領國際信用卡使
用,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依約被告即得
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
信用卡明細月結單所訂方式及日期繳款,逾期另按年息19.7
1%計算利息。詎被告自94年2月4日起至94年5月9日止
,累計積欠新臺幣(下同)101,586元未按期給付,爰依消
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1,58
6元,及自9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
之利息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消費明細表、
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等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聖源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1,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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