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366號
原   告  簡葉蓮
原   告  張宜楨
原   告 許家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金治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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