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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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139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献楠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139號第一審刑事判決,經本院行簡式審判程序,該案判決業於民國107年11月7日寄存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公園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訴字卷第71頁),上訴人不服該判決而於107年11月16日具狀聲明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茲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