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6號原告 李鵠 餅店即 李張富枝 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 律師被告 余怡欣 訴訟代理人 房佑璟 律師被告 楊素貞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即楊素貞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
游文愷 律師複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