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154號債權人 張惠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吉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張惠玲於聲請狀補簽章。
二、請債權人張惠玲提出係車牌號碼0000-00車輛之車主資料影本。
三、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劉吉恩請求給付新台幣(下同)30萬元之釋明文件影本(聲請狀所附切結書二紙,其中一紙並未載明劉吉恩係跟何人借車?又該切結書僅載明賠償15萬元;其中一紙雖載明30萬元,然該30萬元係劉吉恩致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切結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