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2號原告 薛嘉蓁 被告 吳宗映 上列原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80號),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73條第6項分別明文規定。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亦有明定。再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薛嘉蓁為未成年人,原告自行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於法即有未合,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傅明華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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