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14號上訴人即原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張澤雄
參加人新北市新店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煌源
參加人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黃美娟
參加人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劉博文 上訴人即被告環遊市西華館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明坤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訴字第1714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環遊市西華館管理委員會分別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環遊市西華館管理委員會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均未據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環遊市西華館管理委員會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林芳華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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