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43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燦輝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語嫻
李孟緯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彤昀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重訴字第643號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96萬3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12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林芳華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