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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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行使偽造文書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關右列被告因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出生年月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定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內關於出生年月日之記載原為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